自2021年12月31日,盐源县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令》以来,县公安局1 月1日至 2 月12日共立案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29起、查处30人,其中农事用火 20起,祭祀用火2起,野外吸烟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7起,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野外玩火1起,涉案总数30人。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盐源警方在不断强化野外防火巡查的同时,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本周内盐源县公安局查处6起违规野外用火案,行政拘留7名违法行为人。
1
林区抽烟
2月11日中午12时许,罗某长、罗某打2人在棉桠镇核桃园村5组林区抽烟被查获。
2
林区做饭
2月10日10时许,树河所民警在督查巡逻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卡点工作中,发现吴某在森林防火区内架锅烧火造成火灾隐患被查处。
3
野外焚烧树枝
2022年2月6日21时许,刘某某在明知不能野外用火的情况下,为了种植苹果树,在卫城镇钟鼓楼村6组其土地内擅自将自家房前屋后拾掇的核桃枝丫及拆房碎料用打火机点燃后进行焚烧被查获。
4
野外烧火取暖
盐源县双河乡黄沙沟村赵某某为了取暖,擅自在盐源县盐井街道办事处黄沙沟村3组焦化厂汽车练车场烧火取暖。
盐源县双河乡黄沙沟村祝某某为了取暖,擅自在盐源县盐井街道办事处黄沙沟村3组林区边烧火取暖。
5
倾倒未熄灭木炭导致杂物燃烧
盐源县白乌镇罗某某将家中火塘里未燃尽的木灰倾倒在屋外的粪坑里,导致了粪坑里的杂草及粪渣燃烧。
以上7人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间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构成要件。盐源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祝某某等人予以相应处罚。
“见火就查、违规就罚、犯罪就抓”既是盐源县公安局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一个强烈表态,也是对野外违规用火和火案查处案件侦破的一个必胜决心,民警再次提醒,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全县林区安全,请勿在禁火期内(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违规野外用火!